《中国拍卖行业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文件

中拍协[2011]72号http://caa123.org.cn/caa/newsfiles/news/html/6D3BD1711B414BE1DCB40BA48C3C3767_image001.gif

各省(区、市)拍卖行业协会、有关拍卖企业: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拍卖行业新闻宣传工作,充分发挥中拍协、各省拍协及拍卖企业优势,内聚人心,外塑形象,推进行业新闻宣传工作的科学性、规范化,经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四届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了《中国拍卖行业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见附件),并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2011年12月19日

附:

中国拍卖行业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试 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拍卖行业新闻宣传工作,充分发挥中拍协、各省拍协及拍卖企业优势,内聚人心,外塑形象,推进行业宣传工作的科学性、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业新闻宣传工作是指围绕行业发展战略目标和各时期行业宣传中心工作,进行对内新闻宣传、对外新闻发布和媒体沟通,展示拍卖行业良好精神风貌和形象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各省(区、市)拍卖行业协会及所属拍卖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业新闻宣传工作包括:各级协会、拍卖企业,通过大众媒体、自己主办的新闻传播媒介为载体进行的行业性宣传报道活动。

第五条 行业新闻宣传工作由中拍协统一指导,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理论宣传部具体执行并协调;各省(区、市)行业协会负责本辖区内行业新闻宣传工作的指导;各省(区、市)行业协会在辖区范围内组织实施拍卖行业的新闻宣传工作。

各级协会、拍卖企业在新闻宣传工作中应积极配合、相互协调,自觉服从和服务于行业整体宣传工作的需要。

二、工作制度

第六条 建立宣传工作计划制度。中拍协应于每年初发布本年度行业新闻宣传工作重点;各省协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新闻宣传工作重点及工作计划,并报中拍协备案。

第七条 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各级协会对外接受采访、发布新闻以及重大突发(危机)事件的发言应由新闻发言人统一负责;新闻发言人人选应在确定或变更后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理论宣传部备案。

第八条 建立突发事件应对预案制度。各级协会应设计突发事件应对预案,遇到情况及时启动应对程序。注意保持与媒体的沟通协调,积极消除不良影响;事件处理中,相关情况应及时向中拍协理论宣传部进行通报,并协调对外口径。

突发事件应对预案应包含:可能发生的危机及预防、突发事件的应对机构组织方式、新闻发布机制、新闻媒体联系机制、舆情监测和通报机制、事后总结机制。

需要向中拍协通报的情况包括:全国性媒体、各省(区、市)主流媒体进行的行业性负面报道、可能引发对行业负面关注的事件,以及各地方协会或企业初步应对情况。

三、组织保障及工作职责

第九条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及各省(区、市)协会应指定专职秘书长或副秘书长领导新闻宣传工作,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条 各级协会新闻宣传工作职责包括:

负责管理本辖区的新闻宣传工作,制订新闻宣传计划,对涉及行业的重大新闻报道把关。

负责组织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会、记者招待会;代表本辖区拍卖行业对外发布新闻、声明和有关重要信息。

    负责媒体采访的接待、安排和组织,审核相关报道。

负责与媒体的日常沟通工作。

    负责召集本辖区各单位新闻宣传工作负责人会议。

负责建立、健全新闻信息报送机制;指导、承担内部媒体的工作。

负责各级行业协会网站新闻内容的收集、提供。

第十一条 调整、扩大通讯员队伍。通讯员原则应从各省市协会和骨干企业负责宣传的工作人员中推选。通讯员应具备熟悉宣传工作、新闻写作和网络使用的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各级协会应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督导通讯员对重要事件、重要信息的汇总、报送工作。

报送工作通过中拍网系统后台直接上传提交。

第十三条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汇总各地通报的信息,并有选择的在中拍网、《中国拍卖》、《中国拍卖通讯》等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四条 建立、完善通讯员网络联系方式,加强通讯员的日常的联络和沟通。

第十五条 各地方协会新闻宣传部门对信息报送工作要加强领导、组织和考核。

第十六条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及各省(区、市)协会应在年度财务预算中确保一定金额或比例的年度宣传工作费用。

    第十七条 鼓励参与行业新闻宣传工作。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每年应对上一年度在新闻宣传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对积极参与行业宣传工作的企业,结合企业资质等级评估等工作予以肯定。

第十八条 不断提高行业新闻宣传工作水平。各级协会应为宣传工作人员及通讯员提供定期培训及学习、交流平台。

四、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理论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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